昆山柏庐高级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师终身教育的需要,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为全市中小学(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及其他教育科研机构中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所进行的教育。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周期为5年。在1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初级职称教师最低应取得125学分,平均每年不少于25学分;中、高级职称教师(含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最低应取得200学分,平均每年不少于40学分。试用期内新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得少于60学分。在1个继续教育周期内,每个教师参加县级及以上培训基地的集中培训所得学分,不得少于40学分。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专业素质提升的重要途径,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结果作为中小学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务评聘,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模范教师、特级教师和名教师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内容、类别与形式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伦理、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学习、学科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历提高教育、人事公共培训和其它教育活动六大类。
1.新任教师培训:为使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通常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两个阶段。
2.教师岗位培训:为了适应教育发展需要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各种培训。包括教师公共项目培训(职业道德、心理健康、教育技术、教育理论、班级管理等),学科专项培训(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学科教学技能、学科教育科研等)等。
3.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以及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所进行的培训。包括后备骨干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梯队、拔尖人才培训等。
4.人事公共培训:省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共科目的培训。
5.学历提高教育:对已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所进行的提升学历或获取第二学历的教育。
6.其它教育活动: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范畴的其它培训教育活动。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以参加各级培训基地组织的集中培训、中小学校的校本培训和网络培训为主;也可通过参加学术会议、专题学术讲座、参观考察、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读书自学等形式进行;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教材等,可以作为继续教育的辅助形式。
第九条校本培训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以教师任职学校为基本培训单位,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把培训和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的继续教育形式。校本培训主要采用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教学比赛、学术沙龙、课题研究等形式。
第十条 网络培训是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鼓励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继续教育网络课程的学习。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水平评估和业务指导;制定本市各级各类教师继续教育的办学标准;检查、监测、评估所辖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审核、确认所辖中小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检查、监测、评估所辖中小学校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中学教师培训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以省组织为主;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以市组织为主;县(市、区)重点组织中小学教师开展以学校为主体的研修活动。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是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有一名教导主任具体负责本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围绕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办学目标和特色,针对学校和教师实际,科学制定本校校本培训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安排全体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学校要建立教师校本培训档案,负责对每位教师参与校本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载。
第十五条 成立市级教师培训基地,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为继续教育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市级教师培训基地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市教师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六条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是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的重要基地,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县(市、区)教师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七条各级教师培训基地承担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要有规范的工作计划、课程方案、考核要求等,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校本培训按学期进行申报,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核与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对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采用学分制,中小学教师在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并经综合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南通市中小学教师市级、县级培训学员综合考核办法》见附件1)。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累积计算。不满5年或教师职务有变化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或职务任职时间确定学分要求。
第十九条每个中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都应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基地的集中培训和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共科目培训,并达到规定学分。每年校本培训不得超过12学分。新任教师试用期内应参加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基地组织的对口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分,试用期学分不计入同一继续教育周期内的其它年份。(《南通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应给予表彰。
对违反本《办法》,侵犯教师继续教育权利,不积极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擅自中断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责令其承担培训所需费用;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成绩的中小学教师,要严肃处理;在试用期内的新教师不参加培训,不得转正上岗。
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实施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是考核在职教师参加并完成各类继续教育学习活动的依据和凭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主要包括发证、登记鉴证和验证三个环节。
1.发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发放。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负责证书的统一申领。
2.登记鉴证:各中小学校专人负责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对获得学分的继续教育内容,经教师所在学校盖章确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审核后,在《证书》鉴证栏加盖公章或“鉴证专用章”。
3.验证:采用常规验证和晋升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常规验证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晋升验证由人事行政部门实施。常规验证是指在继续教育的周期结束时对教师所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验证。主要查验: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学分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抽查继续教育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晋升验证是指对拟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的继续教育情况所进行的验证。主要查验: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学分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参加的公共科目培训是否合格等。验证时,教师或教师所在单位应提供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材料,验证部门在“验证意见”栏注明“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合格”或“继续教育晋升验证合格”的意见,并加盖验印章。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证书由教师本人保管,涂改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或机构申请补发。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农村中小学按其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其它学校按照不低于核定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政府财政拨付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其中直接用于教师培训机构办班的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安排。
第二十六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学费和差旅费等按有关规定支付。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加强各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重点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制定县(市、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标准,整合教师培训、教育科研、电化教育资源,形成上挂市级培训基地,下联中小学校的县(市、区)教师研修中心。
第二十八条加快建设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系统,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积极开展网络继续教育,提高继续教育效率。
第二十九条 要努力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高水平的中小学继续教育师资队伍。选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学者和中小学名师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要率先接受继续教育,树立现代教育观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与技术,熟悉中小学教育,及时了解本学科最新发展趋势,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第三十条凡继续教育周期内未被安排参加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基地集中培训的教师,有权向学校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培训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申请者所在学校予以安排落实。
第三十一条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监测、评估制度,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与督导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校长室。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