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柏庐高级中学教科研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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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科研的建设和管理,同时也为我校教科研建设积累成果和经验、打造过硬的教科研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科研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业务素质为中心点,以推动我校学科建设为目标,以教科研服务于教学、管理为方向的指导思想统领和开展教科研活动。

第三条:教科研工作包括编制计划、项目管理、课题评价、成果物化等内容。

第四条:教科研工作的条例和具体办法适用于本校的各类教科研项目。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第五条:成立学校科研领导小组,设组长(校长);下设科研机构(教科室),设主任,负责学校科研日常工作;学校科研领导小组由5至7人组成。

第六条:教科研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校长室统一领导,教科室组织课题方向、指导课题运行、项目人及项目组实施课题成果的层次管理。

第七条:教科室是学校教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我校教科研工作统一规划、宏观把握、业务指导、科学评价。其职责为:

一、规划全校教科研方向,拟订年度的教科研计划和类项,不断完善教科研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及外来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检查、验收、评价和成果管理工作。

三、负责校级学术活动、论著、论文、课题成果等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建立教科研工作成果档案。

四、负责确定教科研课题项目的经费预算,经费来源由教科室视学校财力和实际需要向校长室报批。

五、做好教科室的常规运行和特殊教科研项目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教科研质量评估以及与教科研工作、评价相关的学校各项工作。

第八条:教研组(年级组)是学校教科研工作的主要运行部门,负责本组教科研的调查研究、立项方向、预期效果评价、申报和督促等过程,保证教科研项目的顺利运转,同时在项目运行中负有业务指导和调整提高的职责。

第九条:项目组和项目人是课题的实施责任人,学校教科研项目为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要做好项目研究、确定研究方向、制定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设计和实施全过程的拟定工作,保证项目运行质量和经费合理使用,保证按项目时间和目标圆满结项。

第三章项目设计、计划和管理

第十条:教科室依据学校教育办学目标、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编制学校教科研计划,并对外来项目的接受情况确定方向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教科研工作是教师业务思想、业务水平、业务评价的重要指标,承担教学任务的业务人员每年应有自己的教科研项目,并承担学校根据需要宏观调配的教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学校的教科研立项实行学年度制。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课题申报、立项,教科室进行评审,分类别确定项目组、项目人,由学校立项审批和下达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过程,尤其是研究结项过程必须按照立项书思想、原则、方法、时间科学运行,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课题运行情况。各项目组、项目人应在计划周期内的阶段性成果时期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教科室汇报课题情况。项目组、项目人要对课题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结项课题适时总结,形成成果。

第十四条:撤销、批评、追究事项。课题一旦成立,项目组、项目人应按照项目计划运行,如有以下情况,教科室将作出不同处理:

一、批准之日起,半年之内无任何研究活动和成绩的,撤销项目、公开批评,并按未完成教科研任务列入教师教学业绩的综合评价。

二、未经教科室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组、项目人或课题方向,处理办法同上。

三、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健康原因、工作变动原因、无能力按计划完成课题任务的,或不具备研究条件的,教科室将根据其情况撤销项目计划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经费支持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科研项目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机制,项目经费由项目人提出申请,教科室核实报校长室批准。

第十六条:教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教改、科研项目的形成,使用方向为:考察中的差旅支出、调研活动、实验材料、应用耗材、参考资料、排版印刷、项目鉴定等费用。该类项目费用要求明细清晰,票据实报结算。

第十七条:支持经费金额按照项目等级和类别划分,具体情况按照《关于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的规定》执行。凡上级部门立项并资助经费的研究课题,学校只提供相关条件支持,不再给予资金支持;凡以个人身份参加校外各类课题的,学校承认成果价值并纳入业绩评价,学校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包含的教科研成果和特殊成果的经费支持,由项目承担人向教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室根据成果价值确定具体支持办法。

第五章教科研成果奖励与管理

第十九条:立项课题完成后,由教科室或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结项,颁发证书,等级评定后作为成果表现。

第二十条:教科研项目成果实行学校奖励制度,奖励类项和级别按《关于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的规定》的原则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未在本条例或《关于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的规定》中表现的其它成绩,均由获奖个人、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由教科室签署意见,报校长室研究议定。

第六章学术交流及教科研会议

第二十二条:参加涉外(指学校以外)学术交流、教科研会议由教科室研究认定,并决定参与办法,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项目人参加与学校科研项目、学校发展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和教科研会议,所需费用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校内学术交流、经验交流、学科学术讲座是促进教科研成果产生的主要手段。为提升教科研水平,教科室均可从专业发展新信息、成果和改革的思路上举办这类活动,并视活动类型、规模和成果报校长室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预期性的学术交流活动和会议,参加人员需做好与会的成果准备,会议活动结束后,应向学校提供会议汇报、成果内容,并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传达会议活动的信息,强调产生后期成果的指导价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教科研工作的学校所有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发文起开始执行,由教科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未包含情况以及根据学校教科研发展的要求需要以规定表现的,将以《补充条款》予以规则。

 

2017年6月21日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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