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柏庐高级中学章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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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柏庐高级中学章程

(修订稿)

(2023年12月8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定,2023年12月12日经第三届教代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14日经昆山市教育局备案,自2023年12月15日起正式生效)

序  言

昆山市柏庐高级中学创建于2016年,是一所昆山市教育局直属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80973平方米,建筑面积59698平方米。学校现有教学班54个,在校学生2790名。现有教职工239人,专任教师230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落实新课程改革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昆山市柏庐高级中学;英文表述为Kunshan Bailu Senior High School。学校注册地址为昆山市玉山镇西塘街26号,邮政编码为215300,官方网址为http://blgz.ksecloud.cn/

第三条 学校由昆山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学校为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昆山全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全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54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2916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坚持“发展每一名学生,成就每一位教师”的办学理念,坚持高起点定位,高目标导向,倾力建设人民满意的优质普通高中。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坚持以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系统建设高品质的师资队伍、课程体系、育人模式、学校生活和管理机制,力争成为经济发达、外企云集地区“理念先进、课程多样、特色鲜明、质量优异、现代化程度高、示范性作用强”的优质普通高中。学校于2020年创建成江苏省三星级普通高中,力争于2024年创建成江苏省四星级普通高中。

第六条

校徽:(略)

校标:(略)

校训:“日知躬行”

校报:《知行》

校风:“团结、崇真、创新、卓越”

教风:“厚德、敬业、勤研、善导”

学风:“乐学、睿思、明理、求实”

建校纪念日:8月30日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党委书记、校长职责

(一)党委书记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要求和工作安排。

2.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3.主持研究由党委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4.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5.负责学校党委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委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委推荐干部。

7.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以及教师招聘、使用、管理、服务、职称评审等工作。

8.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委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9.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抓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好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委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10.负责协调党委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11.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校长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落实“双减”任务和课后服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入学、招生、考试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3.组织开展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使用教材,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支出等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和执行学校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开展合作交流,加强家庭、学校、社会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党组织建设

(一)学校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昆山市柏庐高级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学校设党委副书记2名、委员4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五)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六)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七)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党组织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学校设立党政办和教务处等教育教学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委书记。

(十一)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学校设立教师代表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规程(章程、法律)建设和开展相关工作。

(十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党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处、教技处、总务处、安保处、体卫艺处、工会、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处室设立主任、副主任若干名,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努力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对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倾听群众意见,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通过昆山智慧教育云平台、校园网、校内网、电子屏幕、《知行》校报、橱窗等方式为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校发展、学生在校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并接受群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校内维权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领导小组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学校备课组接受年级领导小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班主任“一岗双责”制度,严格实施班级管理。

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班、团干部,制定班规班纪,加强班风、学风建设,通过德育主题教育等活动进一步加强班级文化建设。实行以班级为单位的“护校执勤”轮值制度,让学生全面参与学校管理和班级管理,增强学生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各班级要以《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班级公约》等制度实现制度管班,制度管人。通过学生民主选举产生班、团干部,共同组成班委会,定期召开班委会成员会议,明确班委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尽其能,充分调动班干部工作的积极性。班主任要充分利用班会课,组织开展好德育主题教育系列活动,强化班风、学风建设,做好学生心理咨询和成长规划指导,确保班级各项常规工作有序开展。

结合校园文化建设,有效开展班级文化建设,以文化熏陶班级学习生活氛围。通过学生评优评先和优秀班集体的评选机制,利用各类德育活动的开展,加强班级管理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让每个学生学有所长。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为主,小组合作学习、个性化辅导等为辅的教学组织形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严格按上级颁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课程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规范教学行为,强化过程管理,完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运用科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学校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给学生订购教辅资料。

践行新课程改革理念,落实自主合作的学习方式,营造和谐、民主、生动、活泼的课堂氛围,探索创新、灵动的课堂教学与评价新模式。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不得擅自给学生订购教辅资料。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科室,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和教师专业发展工作。学校不断建立健全教育科研工作和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的保障机制、运行机制、评价机制和奖励机制。学校以建设学习型学校为愿景,形成教师自主学习和团体学习的良好氛围。学校践行“以理论学习为先导,课题研究为载体,学科教研为阵地,教师研究为主体”的教育科研工作思路,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研究,鼓励教师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和风格,鼓励教师著书立说,鼓励教师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学校运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实施管理,建立《校园网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校网站安全、畅通。建成了数字校园信息化及智能化系统,建有校园局域网。学校的人事档案管理、学籍管理、教务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图书流通管理、实验申报等常规管理都已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学校还构建教育教学资源库,为推进课程改革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人为本的德育管理。学校贯彻“温暖德育 温润育人”的理念,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课程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文化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落实德育课程、计划,加强对德育工作的常规管理。坚持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落实文明礼仪养成教育,坚持开展“德育大课间”和社团活动,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知行”青年。

开展多渠道的思想教育和德育实践活动,建设有利于陶冶学生高尚情操的校园环境。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建立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配备专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安排心理健康教育课,每学年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月活动。组织学生自愿参加心理团辅活动,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各类体育竞赛及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大课间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教学区、办公室、食堂、学生公寓等场所实施禁烟。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面向昆山全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全市应届初中毕业生,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成绩优良。学会学习,主动求知,勤学苦练,精益求精,基础扎实,学有专长,立志成为适合时代要求的高素质人才;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热爱集体,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录入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化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决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辍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干部实行公开竞选制度,定期轮换;班团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定期开展学生评教、评校的民意测评或者学生座谈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鼓励学生质疑。保护学生质疑精神,对于学生质疑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鼓励学生创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积极培养学生创新意识。

(六)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结合实际,制定教学计划,布置适量作业。

(七)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八)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学校根据相应的奖惩情况组织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审议,及时通报并在校园内公示,同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谈吐文明,举止文雅,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赌博、不在工作时间炒股或网上购物、不搞营业性家教、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参加迷信活动,上班时间不化妆、不佩戴首饰。

(七)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规范做好“七认真”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重实践,勤思考,善总结,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参加高层次学历进修和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全面提高教师素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班主任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收入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严格出入库领用手续,定期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学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艺术中心、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等专用教室设备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等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定期检查学校用房、用电、用水、用气及锅炉、消防等设备设施,严防事故发生。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在教育局发展规划与财务科的统一指导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依法做好学校年度预算计划,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全额上交财政,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不断探索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同时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

学校要制定完善的家长委员会工作章程,明确家长委员会与学校的关系、组织与职责、权力与义务、选举办法等。要建立学校与家长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交流工作开展情况,畅通沟通渠道。家长委员会要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确保依法、规范、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家长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职要做到事前向学校报备、事中依法合规、事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家长委员会向家长通报学校重要工作、改革举措,要充分了解学校决策背景、推进程序及现实意义,征得学校同意后由指定的家长委员会成员向家长做出通报、解释和说明。家长委员会在向学校反映家长和学生意愿时,要统筹兼顾各类学生及家长合理需求。家委会要协助学校调解家长、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争议和矛盾,协助学校定期组织家长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活动。发挥家长专业资源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为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优良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2023年12月14日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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