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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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相关要求

一、休学、复学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定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特殊情况未到复学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二、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退学:

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三年以上者;

出国(境)定居者; 其他不能正常学习者。

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上述情况准予退学,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后,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学生退学一年之内或刑满释放后,如属未成年人,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学习,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准予回校学习,并重新恢复学籍。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三、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省辖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并应补学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在休学期间的。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再向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跨省或跨省辖市转学,需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学生转学应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如确有困难的,也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在籍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

 

休学流程:

1.家长提交休学证明材料

①学生医院就诊发票(确定休学开始时间)(盖章)

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盖章《医学诊断证明》(必须写明“建议休学”)、因心理疾病需要相隔一个月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写明“建议休学”)(盖章)

③学生就诊的病历或住院出院相关病历材料(必须写明“建议休学”)(盖章)

④学生家长提供《休学申请书》写明姓名、性别、班级、身份证号、休学的详细理由、家长学生签字、家长联系电话等

2. 年级教务分管主任核实《休学申请书》签名、教务主任审核、签名

3. 分管教务工作的校长核实、签名,上报校长会议讨论、校长签名、学校盖章

4. 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将学生《休学申请书》、就诊发票、盖章《医学诊断证明》上传江苏省学籍管理系统,等待上级审核。

  5. 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材料,批准休学。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

 

复学流程:

1.学校教务处主任提前20天电话通知家长复学时间和要求

2.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①学生家长提供《复学申请书》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休学原因、身体健康承诺、家长学生签字、家长联系电话;

②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

  3. 教务处审核《复学申请书》《康复证明》校长签名、学校盖章

4.教务处学籍管理员 《复学申请书》《康复证明》上传江苏省学籍管理系统,等待上级审核。

5. 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材料,批准复学。教务处根据学生情况出具《学生进班证明》。

6. 学生凭《学生进班证明》、学费和学杂费发票进入新班级

 

 

退学流程:

1.符合退学要求的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2.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上述情况准予退学,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后,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出具《关于取学籍的公告》后一周,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2025年9月1日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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